周立波在美国判无罪(6)
来源:名资汇网
2018-06-06 10:33:22
这两天满屏都是周立波,引起大家对美国司法的关注与对中国司法的热议。周立波作为中国公民在美国涉嫌犯罪,不少中国人特别是国内律师对周立波一审会被宣布无罪很鼓舞。这几天我又是在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做模拟面试考官,又是参加惠州市律师协会与佛山市律师协会交流活动,一直没能动笔。今天回到惠州,也就可以写一写几点思考,谈谈中国司法如何借鉴。
1、“嫌疑人不羁押”为原则才能让法院独立审判
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法日韩还是海洋法系的英美新澳,法院都是独立审判,这些国家也无一例外都以“嫌疑人不羁押”为原则。只有“嫌疑人”不羁押,才能避免法院被检察机关“绑架”。我国应该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,例如废除第六十五条,从而犯罪嫌疑人只能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七十九条的规定被逮捕,只要不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七十九条规定的都应该取保候审。这也就意味着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37天,使得我国法院能够不因为担心“得罪检察机关”而违心判决有罪,也就无需“关多久判多久”、缓刑、免于刑事处罚等“中国式无罪”来解围。我代理的惠州邱某等贪污案是因为没有被羁押才被免于刑事处罚,而大量的被告人被羁押案件,包括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、袁某等3700余万敲诈勒索案都只能“关多久判多久”。更有甚者,钟某等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案明明是他人纵火导致,却因为钟某等人被羁押3年而全体判有罪且在3年以上。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即使法官私下里也承认有道理,却却依旧是“集体闯红灯”上审委会判决有罪。
2、取证程序不合法则证据不被采信才有规范执法